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镇道路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期限届满后仍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