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养护、维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镇道路,是指城镇供公众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镇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雨水口、泵站、检查井、排放口、雨水调蓄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等设施及其附属设备;

(三)城镇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镇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