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河道基础信息的调查与评价,建立专业数据库,推动信息资源的内部整合和部门之间的共享。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