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园林和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