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调度水工程,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