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水量分配和水工程调度方案,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调度水工程,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