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的要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