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加强古水系、水巷、水井、水埠、护岸、桥梁等历史遗迹的保护。恢复或者修缮历史遗迹时,应当采用传统的材料、造型和工艺,同时加强空间管控,依法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与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鼓励搜集、研究治水兴水的成就和经验,挖掘整理、传承和弘扬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