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的规划、整治、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太湖、阳澄湖和水路交通运输的管理,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街区内的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