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市、县级市(区)总河长应当推动建立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