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