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田水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