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