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依法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