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田水利事业是基础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