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田水利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田水利,是指为防治农田旱、涝、渍等灾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实现农田高产、稳产,采取的灌溉、排涝、降渍等工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