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第四条有效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信息服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发挥气象信息为社会公众、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气象信息服务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