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气象信息服务,是指气象信息的采集、加工、发布、传播、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气象信息包括气象基础数据和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其他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

专业专项气象服务产品,是指为了满足不同行业个性化、定制化需求而提供的气象服务产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