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