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传播气象预报预警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传播而未传播的;

(三)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未按照规定采取应对防范措施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