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

擅自拆除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养老服务设施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处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重建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