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退还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