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人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功能,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