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者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创新服务和监管模式,鼓励基层探索相关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加大医保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