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相结合,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老年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