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发挥积极作用,将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相结合,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老年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资助发展农村互助养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