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规范服务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接受服务对象、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