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整合区域内服务资源,全面推进县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