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加强监督管理。养老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