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明确拟供应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并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举办的敬老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方式供应。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要求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