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分布、养老服务需求以及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等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优化本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范围、项目及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关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规定,明确位置要求、建设标准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