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年初和年中召开,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遇有特殊情况,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会议内容,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没有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