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内乡村产业振兴、耕地保护、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