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八条有效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