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条有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