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分工;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根据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本级预算、决算的审查结果报告;
(六)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
(八)决定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组织大会依法产生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一)其他需要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