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年中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下列议程:

(一)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的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六)其他。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