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预算决算审查、议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