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有效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5日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