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第二十六条有效交办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