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并协调相关事宜。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转作人民来信处理,并告知相关代表: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其他不属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范围的。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