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十一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