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刊播反恐怖主义公益广告,宣传反恐怖主义知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报刊、书籍、移动通信设备、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