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外事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审核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在判决生效后需要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的,应当由省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