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共享汽车、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