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三章 安全防范第三十九条有效省和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事、海关、口岸、边检等部门,建立海域反恐怖主义工作协作机制。沿海地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和相关人员、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涉嫌恐怖活动的人员、物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