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第十条已修改鼓励台湾同胞依法在本省投资。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台湾同胞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规定,依法进入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国家规定实施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行业、领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