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法规性决定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