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六条有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审查,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