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一)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四)与会议议程相关的其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