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三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同时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按期领回。戒毒人员出所时无人领回,自行离所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