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控。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现居住地居住不满半年的,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动态管控,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