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和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相互衔接的戒毒工作机制,将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实行分类评估、分级管理、综合干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