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开具处方。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册登记、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对已纳入处方药管理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凭处方购买,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销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